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创新,没有技术,会阻碍自己企业的发展速度,高新技术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国家投资,应当将其作为权益计入。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样的,不计入到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本金在资金使用后被要求返还,会计处理的时候,应当将其作为负债在借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计入。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一样,其在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中是不计入的。
3、企业所取得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在做账的时候,应当将其作为损益,按照原来规定在补贴收入中计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可得,应当在递延收益/当期营业外收入中计入。
深圳市霏凡智联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专业提供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政府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服务的供应商。我们秉持“诚信、专业、共赢”的价值观,基于先进的项目管理与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模式以及科学、严谨、规范的平台化服务体系,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联合多家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示范企业的研发团队促进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研发与运用的共同发展。“立足于体系,服务于体系”,让更多企业找到非同凡响的服务,达到卓尔不凡的效果!
上一条:国家高新政府补贴的评审制度 | 下一条:面对民企发展,政府应当采取减税还是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