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软件产品登记流程,减税政策,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汇总
一、什么是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属于双软认证资质之一,同软件企业认定一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中提出。
二、软件产品登记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产品登记/评估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软件。
(二)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在评估范围内: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三)评估的软件产品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第五条 评估的软件产品须获得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五)原则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应与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一致。有特殊情况的提供补充材料。
注意:为规范软件产品的名称,建议软件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企业冠名(品牌)+软件功能(应用领域)+“软件”两字结尾。软件名称不宜过长,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软件版本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V”。
四、软件产品评估提交材料
软件产品评估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软件产品声明》;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7、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软件产品开发起始时间早于企业成立日期的软件产品,需提供《先期开发说明》。
五、变更与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如有发生公司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企业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变更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的仅提供著作权证书变更证明复印件;
4、变更前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复印件。
(二)产品著作权人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可办理相应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转让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
3、原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受让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软件产品声明》;
7、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评估,受理合格的材料→企业缴服务费→进行评估→制证→发证。
七、软件产品评估办理时限及证书有效期
评估机构常年受理软件产品评估申请,每月28日(如遇周未和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集中评估和出具评估证书。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到期后企业可自愿再次申请评估以取得新的证书。